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桐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全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武装部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完成城市规划的,要单独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做好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城市规划修编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区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城市规划区域必须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第五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人民防空的重要经济目标区的确定,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武装部审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域、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乙类6级以上;
(二)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除第一项规定以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乙类6级;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乙类6级以上。其中,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