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政[2007]37号
为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建立良好的市区交通秩序,保障市区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交通秩序进行联合集中整治,现就整治内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挪用号牌、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暂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禁电动三轮车和其他车辆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违者,由建设部门按《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严禁无有效营运手续的摩托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违者,由建设部门按《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四、严禁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违者,由交通运管部门按《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五、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者,由交通运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六、上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携带合法有效证件和缴纳的交强险和税费凭证。
七、公交车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路线运行,不得擅自越线经营,严禁在公交站点以外上下客以及损害乘客利益,违者,由建设部门按《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严禁非公交车、出租车占用公交、出租站、亭和人行道,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或行政执法局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出租车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违者,由交通运管部门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班线客车禁止站外上下客,严格按照核定的站点、线路停靠行驶,违者,由交通运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十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令其立即驶离,妨碍通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桐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