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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08-04-24 14:54:42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 20号,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具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庆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桐城实际,现就我市全面贯彻执行《条例》和《意见》,确保规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也是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法规,其公布施行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也是促使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转变观念,更新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条例》作为理论学习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制度和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条例》的实施打好基础。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和工作体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关,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已成立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要尽快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部门,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经济开发区及市直各部门也要明确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环保、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领导组织机构,参照《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程序、公开方式和发布时限等要求,按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重点内容,积极主动做好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特别注意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决策类政府信息由行政首长签署公开;非行政决策类的政府信息,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公开。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行政服务中心等窗口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监督办法等信息。此外,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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